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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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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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6 11:41:11 阅读次数:2460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工作不力。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

“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不具备执行条件,虽然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

关于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问题,下面我们通过相关案例进行了解:

案例

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客观上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811月,潘某驾驶货车途径某村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处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余元。被执行人家属在2020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潘某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潘某仅有一幢破旧的农村住房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妻已离家出走,家中有未成年小孩需要供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执行干警确实“执行不能”!

以上案件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都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的执行人根本没有什么生活来源等情况,案件就处于“执行不能”的状态。

针对“执行不能”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

面对“执行难”,法官一路向前;面对“执行不能”,请理解法院的竭尽所能!请大家相信,司法为民,维护法律权威,一直是法院秉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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