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三道沟法庭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责任划分,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杨某与陈某均系瓜州县某小学同班同学,2019年3月,学校组织全校教师参加教研活动,学生在教室里上自习,陈某在玩闹时将铅笔放在橡皮筋上射出去,将杨某的眼睛射伤。经鉴定,杨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还需定期置换人工晶体,在赔偿问题上,陈某的父母和学校各执一词,杨某父亲一纸诉状,将陈某父母和学校告上法庭。
鉴于案情复杂,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通过调取派出所案卷材料、到学校走访听取证人证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陈某父母认为,陈某从周一至周五都在学校,由学校全程监护,赔偿责任应该由学校承担,而学校则认为事件发生时老师虽然在开展教研活动,但学校仍安排了老师和学生全程巡查,尽到了监管责任,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导致杨某受伤,应由陈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此次事故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学校承担45%的赔偿责任,因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学校赔偿,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杨某9.1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7.1万元,学校赔偿原告杨某2千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