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效果好 阳光司法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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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效果好 阳光司法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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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2 10:49:45 阅读次数:1513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肃州区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d2dabbed98e9b717996ed218b4ef701_副本.jpg

2013年4月25日,原告秦某与被告肃州区某公司签订《日光温室建设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标准、图纸进行施工,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建成后,双方组织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搭建数量以双方验收确认为准,被告按验收结果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入场施工,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完工。2013年8月30日,双方验收后形成结算协议,被告承诺支付原告工程款460000元,在陆续支付部分费用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诉至法院。

由于工程款支付时间跨度较长,支付次数较多,庭审中,双方对已付款金额争议较大,矛盾积累较深,承办法官准确把握案件焦点,耐心组织双方多次对账,最终对未付款金额予以确认,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认定后,承办法官决定当庭宣判。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原告秦某激动的说:“索要8年无果的工程款居然这么快就有了结果,在判决前还因为被告公司实力大,有顾虑,害怕法院有失公允,法官能当庭宣判,做到了真正的公开、公平。”

当庭宣判既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打消当事人不必要的“顾虑”,又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天数,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但同时也是对法官专业知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极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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