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诉讼不是目的, 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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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诉讼不是目的, 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胡瑜
发布时间:2021/12/22 11:12:32 阅读次数:1935

原告柏某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时经肃州区社保局审核发现,原告柏某某在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期间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但在此期间原告柏某某均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告甘肃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河清分公司的要求足额缴纳了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因协商未果,原告柏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赔偿未缴养老保险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肃州区法院行政庭收到诉状材料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认真查看诉状内容并通过电话与原告柏某某沟通案件情况,快速理清案件争议问题,让其明白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关键。另一方面从切实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基于原告柏某某的诉求在庭前积极与被告公司沟通,告知被告公司有义务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这是公司应有的企业担当。同时,向被告公司释明法理,让被告公司真正意识到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背后对公司的积极影响。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于庭前自行和解,被告公司承诺限期为原告柏某某补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原告柏某某接受和解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怎样才真的是为群众办实事,是每个法院人值得思考的问题。解决群众当下的利益诉求,明晰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解开这个结,就是办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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