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法判决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男子醉酒驾驶拖拉机牵引改装车,未确保安全而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死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诉之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3月7日,龚某去某镇转运木头。午休时,龚某与张某、郑某等四人一起喝酒,后又转至付某家中与龚某、郑某、李某、陈某、张某等人继续喝酒。下午6时左右,龚某离开时付某提出让张某去送龚某,龚某拒绝,自行驾驶拖拉机离开。晚8时许龚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龚某亲属将共饮人员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人之间共同饮酒,相互之间的劝解、照顾义务仅为道德上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当事人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及酒后驾车的危害及可能产生的其他的后果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另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醉酒驾驶拖拉机牵引改装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龚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死亡与饮酒之间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时会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致,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坚决反对“我死我有理,我伤我有理”的不正之风。近年来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政策,通过各种强制的、非强制的手段,呼吁全社会人民不要酒后驾车。全社会人民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已十分清楚,在此种社会环境中,个别人员仍无视法律禁止、无视自己的生命安全,一意孤行,酒后驾车导致自己死亡,给亲人造成巨大伤痛。其以死亡为由要求同饮人员承担责任,如无特殊情况,同饮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