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送达难已成为常态。被告下落不明时,人民法院要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后,才能进行公告送达。当前法律规定公告期限为30日。如此操作不但延长了办案周期,也使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造成拖延。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个小妙招,可以避免陷入送达难的困境。就是在合同中列明双方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且书面约定类似条款“如果本合同涉及诉讼,双方共同同意以该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双方如果有变动须向对方发送书面材料,否则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各方自行承担”,合同条款的文字不一定如此表述,但意思表示应该明确。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经过审查合同约定,可以认定上述条款为有效约定,以合同中载明方式进行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既利于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又利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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