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闯祸”主人负责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宠物“闯祸”主人负责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岩、陈奕宏
发布时间:2022/11/29 16:01:07 阅读次数:1348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肃州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狗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7月10日,赵女士带其子在小区门口北侧玩耍。期间,郑先生将电动车停靠在路边并将狗拴在电动车旁,赵女士的小孩经过时,郑先生的狗扑向小孩并咬伤其小腿,赵女士随即带领孩子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狂犬疫苗预防针。主治医生认为该伤口属于三级暴露,建议赵女士到酒泉市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次日,赵女士带其子前往酒泉市人民医院做进一步治疗,打了狂犬病球蛋白预防针。事后,赵女士要求郑先生赔偿相关费用,郑先生拒绝赔偿,双方商量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警察调解,郑先生对赵女士的小孩被其饲养的狗咬伤一事不存异议,但对赔偿费用不认可,随之赵女士以其子之名将郑先生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小区的邻居,为维系邻里关系,在基本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耐心组织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对于被告郑先生,案件承办法官首先认真向其普及了饲养动物伤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充分认识到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从情理角度向其阐述维护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积极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郑先生当庭向原告赵女士支付了其儿子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本案中,郑先生虽然将狗用绳拴住,但狗绳过长,仍然扑咬了小孩,郑先生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