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11月,甲某在新疆某地承包部分工程,将其中打地坪工作分包于乙某完成,每平方米7元。乙某将工作成果交付甲某后,甲某出具了欠条。后甲某未按欠条载明时间支付报酬,乙某诉至法院。经审理,甲某应支付报酬为8320元,扣除已支付6516元,剩余1804元判决支持。
法官寄语:拖欠报酬时,作为提供劳务者应当及时要求欠款人出具凭证,如果拒不出具,要及时取证,既是为依法保障权利打好基础,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准备。本案中,乙某及时取得了欠条,当甲某不支付报酬时,经法院审理能够迅速得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