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涉抚养权、探视权案件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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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涉抚养权、探视权案件如何强制执行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盛少威
发布时间:2022/12/14 17:46:12 阅读次数:6958

    如今,离婚已经越来越常见。离婚后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债务如何承担、财产怎样分配、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如何探视、抚养费怎样支付等问题。其中矛盾最多,最难执行的,就是抚养权和探视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各自对未成年人子女所承担的抚养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双方因解除婚姻关系而改变其共同生活状态,需要确定由哪一方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责任。具体由谁直接抚养,可能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能是由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法律赋予了抚养权、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力。

    在实践中,抚养权,探视权的执行又存在诸多的问题。它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需要顾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情感伦理,具有特殊性,我们不能对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的执行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由申请人抚养、协助申请人探视子女的行为。

    近期,本院执行了一起因扶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申请执行人聂某(男)与被执行人杨某(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2年3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大女儿(10周岁)由母亲杨某扶养,二女儿(8周岁)由父亲聂某扶养。2022年暑假期间,因二女儿暂时无人照顾,聂某便将其送至杨某处。但到开学时,杨某以父亲聂某不能照顾好女儿为由,拒不将二女儿交给聂某扶养,聂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聂某坚持要直接扶养二女儿,杨某则坚持自己一起扶养两个女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执行法官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杨某并征求二女儿(已年满8周岁)意见,二女儿称其更希望和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杨某也承诺孩子先由自己扶养,待变更抚养权诉讼判决作出后,若将抚养权判给聂某,自己一定会履行判决书。本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决定将杨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待变更抚养权判决作出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申请解除列入失信人名单措施。

    结合本案,人民法院在执行抚养权、探视权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列入限高、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心里威慑,起到督促其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作用。2、适度采取拘留措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执行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措施。但是还需考虑到拘留后,可能会导致无人照看未成年子女,或是加重被执行人的怨恨,更加不利于执行,若是未成年子女有其他长辈照看,确有拘留的必要,也可适当采取。3、做好教育,心理疏导工作,兼顾情理结合,使当事人能够在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教育的原则下做出决定,充分保障父母子女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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