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有多笔借款,还款时要明确是哪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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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敦煌市法院:有多笔借款,还款时要明确是哪笔


来源:敦煌市法院 责任编辑:吕怡超
发布时间:2023/2/7 16:55:09 阅读次数:2292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偿还多笔但未还清的情况下,对于未还款项到底是哪笔借款呢?

2020年3月、4月小王向小张借款,两次都是借款5万元,借款时也都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小王在2020年5月分几次偿还了5万元及利息,但还款的时候没有注明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小张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归还2020年4月的借款5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

小王辩称,2020年4月的借款已经归还,2020年3月的借款倒没还,认为小张起诉有误。

经法院审理,小王在2020年5月向小张还款的时候没注明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因2020年3月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早于2020年4月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且两笔借款均未设立担保,在此情况下,小张主张小王还款5万元是偿还2020年3月的借款并无不妥。法院最终判决对出借方小张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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