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转让的房屋,支付合理价款,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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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转让的房屋,支付合理价款,应予支持!


来源: 责任编辑:巡回法庭
发布时间:2023/2/27 9:07:19 阅读次数:1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王军(化名)、王建(化名)、王花(化名)、王琴(化名)四人系同胞兄妹。父母去世时留下一院房产。1996年王琴、雷某(系王琴丈夫)和康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父母房产出售。康某支付购房款后居住至今。2019年康某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010年,王琴因病去世,另外,王军、王建二人各因刑事犯罪各自入狱服刑,王建出狱后前往新疆务工。2021年王军刑满出狱。王军、王建以康某所购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转让,请求法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权利保护,要求康某返还房屋或给付房产折价款两万元。经一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雷某、王琴处分案涉房屋虽涉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份额,但是基于其与王军、王建的直系亲属关系,康某有理由相信雷某、王琴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可代表王军、王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其他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购买房屋协议应属有效协议。康某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军、王建要求康某返还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房屋已售出近30年,购买人居住中投资修缮、部分重建,还取得房产证。王军、王建在不能提交康某购买房屋中存在恶意串通、显示公平,违反公平交易的证据,要求返还房屋,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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