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见实效】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肃州区法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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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见实效】恋爱期间微信转账是“赠”还是“借”,肃州区法院为您解答!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把得霞
发布时间:2023/4/14 16:26:33 阅读次数:824

众所周知

恋爱中的情侣

热衷于互发红包、转账以表达情意

甚至送车送房也不少见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

分手之后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小李和小张曾为情侣。在2021年3月至11月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小李通过微信向小张转账165笔,金额达31810.54元。双方分手后,小李于2023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小张以借款形式偿还恋爱期间的上述转账款项,并要求小张承担利息。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中,小李提交的证据均为微信转账记录,转账金额为5元、10元、13.14元、15元、20元、30元、50元、80元、100元、131.40元、200元、300元、400元至1500元不等,但并未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经与小张核实,其称双方恋爱期间,小李确实通过微信向其支付了上述款项,而且全部用于双方恋爱期间花销。本院审理后发现,小李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其向被告转款次数众多、每笔金额不等,甚至出现13.14元、131.4元等具有特定意义的数额,不符合借款支付的惯例,而且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借条等表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证。因此,本院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小贴士

恋爱期间,送礼需要保持理智,切忌盲目消费,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在大笔财物支出时,请三思而行,应尽量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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