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事实上,执行难≠执行不能,若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一、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二、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通俗地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三、常见的“执行不能”案件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比如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没有能力赔偿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的高息借贷案件;“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案件等。
四、“执行不能”以后,法院怎么做?
法院会至少每半年通过网络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有财产的将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同时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
五、怎样做才能保障您的诉权?请配合法官做如下工作: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指定的地点。
2.案件执行期间,您应该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证据,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配合法院对财产进行控制。如案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你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您要及时与法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您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争取广大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能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特向社会发出“四请”:
一是“请您配合”。如果您是申请执行人,请您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您是协助义务人,请您依法协助,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个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予以司法拘留。
二是“请您理解”。社会经济交往活动存在交易风险,人民法院能够裁判是非,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穷尽执行措施,依法执行;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是“请您支持”。解决执行难需要社会各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有关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请相关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进一步加大失信成本,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是“请您监督”。我们真诚希望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执行干警存在消极拖延执行、执行不公、执行不廉等违纪违规情形,请您及时致电0937-2710034举报、投诉,我们将认真对待、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