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金塔县法院:@当事人 安检小常识,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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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金塔县法院:@当事人 安检小常识,请查收!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仲燕燕
发布时间:2023/8/11 14:43:48 阅读次数:2364


大家都知道,进入人民法院首先要通过一道严格的安检。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其实,法院严格安检,不仅是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安全保障,更是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和来访群众的人身安全。

那么,怎样才能顺利通过法院安检通道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安检法规小知识!

进入法院查验证件和接受安检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一条: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证件检查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四条:

(一)查验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性;

(二)查验是否人证相符;

(三)对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人身检查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五条:

(一)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二)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三)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

(五)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

物品检查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

(一)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二)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三)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四)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五)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六)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最后,我们想对您说:法院严格的安全检查程序,需要每一位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您在进入法院时多一份耐心与体谅。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参与诉讼活动,是我们的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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