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通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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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通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蔡娟
发布时间:2023/9/26 16:05:55 阅读次数:8852

合法的录音证据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是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的。只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完整的录音资料,法律会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度。

 案情回顾

   王某与张某之间长期从事大米买卖交易,基于相互的信任,双方主要通过手机通话进行口头交易,或者以手机短信进行交易。2021年3月,王某经过核算,发现张某共拖欠11万元的货款没有支付。王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张某,要求张某要么出具欠据,要么支付拖欠的货款,张某在电话中对欠货款11万元承认,但一直推诿拒不与王某进行结算。王某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只有其发给张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和对应的转账记录以及张某承认欠其货款11万元内容的手机通话录音。张某答辩称,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货物交易以及货款结算的书面凭证,仅凭手机短信和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其拖欠货款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看了张某使用的手机,并当庭播放了录音,确认该手机中储存有张某承认欠王某货款11万元的完整手机通话录音的原始音频数据文件,认定该通话录音的电子证据真实可信,与其他证据可以相互佐证,依法予以采信。根据王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因双方主要以口头形式进行交易,王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进行买卖交易的具体情况从而证明张某拖欠货款的事实,但张某在王某的手机通话中先后两次明确承认欠张某的11万元货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法院遂判决张某向王某支付货款11万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宣判后,张某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话录音功能已经成为了智能手机的基本功能之一,操作简便,被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惯常使用方法,并且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合法有效的电话录音证据一般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刻制光盘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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