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孙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某道路由西北向东左转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人在财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对其驾驶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修理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中2000元已由孙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予以赔付,其余修理费用王某向孙某主张未果后,王某要求本人车辆投保的财险公司进行了赔偿。该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诉讼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孙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车辆仅投保有交强险,且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在王某向孙某索赔不能的情况下,王某投保的财险公司先行向王某进行了赔偿,并与王某签订了支付无责方保险赔款及权益转让授权书,故财险公司有权在其赔付范围内向侵权人孙某主张追偿。因此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财险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代替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
1.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3.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