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重复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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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复起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敦煌市法院 责任编辑:王玲珍、孙秀芮
发布时间:2023/11/23 11:37:00 阅读次数:3965

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回顾:王某与某公司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因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发生纠纷,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就上述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且王某每一次起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相同,后诉只是在之前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因时间延长增加了诉讼金额。同时,王某诉请的上述保险待遇问题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统筹解决。本案中,当事人及诉讼标的均与前诉案件相同,诉讼请求虽有不同,但其请求只是因时间的延长增加了金额,在前诉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王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已经立案受理,故依法应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何为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有什么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再次起诉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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