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新“枫”景】瓜州县法院: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化解两代“钱愁恩怨”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诉源治理新“枫”景】瓜州县法院:法官耐心“释法明理” 化解两代“钱愁恩怨”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傅丽
发布时间:2023/12/1 9:31:15 阅读次数:8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柳园法庭傅丽法官团队庭前成功化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案件。

2022年9月,郭某在王某场区内购买2000余吨矿石出售至新疆。2023年1月,朱某称其矿石被他人私自转卖,而转卖人就是郭某,但因厂区管理人王某已经离世,案件无法进行侦查,后朱某也于2023年7月去世,现朱某儿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矿石款20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除口头陈述外,无法提供其它有效的客观证据证实其诉求,于是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经法官调查后得知,郭某从王某处购买矿石时便知晓矿石的所有人是朱某,且朱某欠付王某的矿石管理费也是事实,现因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过长,无法查清具体的费用。针对此,承办法官从多个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举证责任和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向被告讲解了整个事件及他本人私自转卖矿石并拒不返还的行为性质,结合法律法规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阐释,告知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若被告坚持拒不返还,法院可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该钱款,并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经法官反复释法说理,郭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同意将其矿石出售溢价的8万元返还朱某儿子,朱某儿子当庭表示接受,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像矿石这种无法做明确权属登记的财产众多,致使民间交易往往比较混乱,很多时候会误将他人财产出售或者抵押等。法官特此提醒,在处理这种财产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轻则是不当得利返还,重则可能构成盗窃等犯罪问题。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