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关于法院送达,这些知识你get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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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关于法院送达,这些知识你get到了吗?


来源:敦煌市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艳
发布时间:2023/12/18 9:50:12 阅读次数:6178

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它不仅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亦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那么,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可以拒绝送达吗?

拒绝后有哪些后果?

一起来看看吧

 

问  送达有哪些方式?

答  实践中,送达难。有人拒不签收邮件、有人拒不接听电话、有人不配合法院的工作,也有人打着法院旗号行骗。真正的法院送达,有如下几种方式:包括电子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已经收到电子送达的文书,当事人还可以要求法院提供纸质文书吗?

答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问  如果你11月14日收到了电子送达的文书,11月16日又向法院提出要求纸质文书,并于11月17日收到了纸质版的文书,送达生效时间以哪天为准? 




答  已经同意接受电子送达并确认送达地址的,送达时间就是材料到达受送达人接收系统的时间;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途径送达的,以最先到达的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法院通知我领诉讼材料,我故意不去;法院打电话给我,拒绝电子送达也不告诉送达地址;邮寄的诉讼文书,避而不收。拖一天是一天,我看法院能拿我怎么办”?


答  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上述情形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想尽办法都找不到对方下落,法院说要公告送达,得等多久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就算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也没关系,反正我写的是错误的地址,他们送不到的。”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022年6月,敦煌市法院创新思路、聚焦合力,成立集约送达中心,整合线上、线下两条线二名专员负责全院案件的送达。该中心自成立以来,累计收取案件4024件,累计送达完结16908人次,截止目前总送达成功率89%。下一步,敦煌市法院将继续加快“集约化”改革步伐,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提高“集约化送达”效能,真正提升审执工作质效,让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更加支持、信任、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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