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向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高某在借条底部“证明人”处签字,借款逾期后于某索要未果,遂将刘某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庭审中,于某认为刘某系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高某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高某称其是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证明,并非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于某与刘某的借款关系属实,刘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于某借款10万元。高某虽在借条中签字,但其作为证明人身份签字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同时也无其他证据证实高某存在担保意思表示,故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普遍存在以证明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字的情形,在生活中,“见证人”签字应当注明身份或留存其他证据证明,避免因其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