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三男子寻衅滋事再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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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三男子寻衅滋事再次获刑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魏国喜
发布时间:2024/1/25 16:15:00 阅读次数:2695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白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三个月和七个月。

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出狱后又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金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某劣迹斑斑,却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仍然我行我素。2023年6月22日凌晨,三被告人酒后在金塔县城一KTV内,因包厢事宜与他人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大打出手。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白某某、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与他人打架,经评估,其对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但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在诉讼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多沟通,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切莫因一时冲动,为发泄情绪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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