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荣某原系夫妻,2020年12月,王某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申领该信用卡时,荣某签署了《配偶同意申请信用卡意见书》,承诺与王某共同承担信用卡债务偿还责任。2022年5月,王某、荣某协议离婚,信用卡仍由王某持有使用。2022年10月,被告王某因信用卡逾期被银行诉至法院,银行要求王某、荣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荣某认为王某透支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两人离婚以后,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申办信用卡时荣某签署的《配偶同意申请信用卡意见书》中明确,荣某愿意与王某共同承担信用卡债务偿还责任,荣某应为王某信用卡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笔债务发生在王某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内,而且荣某在离婚后也未及时向银行声明离婚事宜,也未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放任了王某信用卡的透支行为。因此,荣某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荣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荣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夫妻一方申领信用卡时,另一方签署配偶(家属)同意申请信用卡意见书,意见书如有记载类似“本人愿意与申请人共同承担贵行信用卡债务偿还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即为夫妻另一方认可该信用卡用卡有效期内如产生债务,另一方为债务的共同债务人,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及银行均具有约束效力。本案中,被告荣某所提其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变化事实及王某在离婚后透支消费的事实,仅影响债务人之间最终承担债务的主体的确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办理信用卡,配偶书面向银行承诺共同偿还信用卡债务,夫妻双方即为信用卡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如该信用卡使用期间夫妻离婚,一方不想再承担信用卡还款责任,应书面向银行申请责任免除事宜并取得银行书面同意,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