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肃北县法院:酒后驾驶三轮车“驶”不得 无视交规终判刑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三抓三促·主动创稳┃肃北县法院:酒后驾驶三轮车“驶”不得 无视交规终判刑


来源:肃北县法院 责任编辑:宋亚楠
发布时间:2024/5/8 10:47:10 阅读次数:88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算不算违法犯罪,不少人存在误解,认为酒驾只是驾驶“汽车”酒驾,殊不知酒后驾驶三轮车上路也可能构成违法犯罪。近日,肃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三轮车危险驾驶案件。

2024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巨力”牌电动三轮车在肃北县某道路上倒车时与赵某某停放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83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官提醒】当前,电动车已成为广泛的代步工具,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马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请大家自觉抵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