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相邻两块土地的承包人,双方分别通过租赁获取土地的使用权,在双方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因相邻边界存在争议,各自认为对方侵占了自己的承包地,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损坏了其承包土地内种植的树木,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费用同时要求确认土地界限。
【法官说法】
该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土地权属问题,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官调查取证,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相邻土地界限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争议较大,均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以案涉土地权属不清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依据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