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 金塔县法院:当面宣判+判后释法双管齐下 当事人主动履行货款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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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 金塔县法院:当面宣判+判后释法双管齐下 当事人主动履行货款16000元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陆振鑫
发布时间:2024/8/13 15:48:40 阅读次数:660

“法官,判决书的内容我都认可,欠人家钱也是事实,我也不上诉,我今天先交16000元钱,剩下的钱等几个月我挣上了立马还”。这是近日金塔县法院鼎新法庭办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闫某,在法院宣判后向工作人员的陈述以及当场履行案款的情形。

案情回顾

2015年闫某从常某处批发货物,双方结算后闫共计欠付常某货款32000元,经催要后,闫某至今未能支付,常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闫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及传票,告知其开庭审理的时间。但是在开庭时,闫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并同法官玩起了消失。最终案件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书,判令闫某给付常某货款32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作出的判决需要向闫某进行送达,但是持续一个多月时间都无法联系到闫某。随后工作人员通过常某提供的线索,奔赴外地查找闫某并向其送达判决书。

在找到闫某时,闫某看到法院工作人员亲自来找他,眼神躲闪,表现出了紧张的情绪。工作人员先是依法宣读了判决书,然后以通俗的语言向闫某解释判决书的内容,并告知其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依法上诉,同时示明了不履行生效判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闫某当即表示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也不上诉,并当场履行了案款16000元,并就剩余案款如何履行与常某达成了口头约定。案件至此让双方当事人都充分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速度与力度”,极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该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对判决书内容有疑问,都会对裁判的理由以及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并敦促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

金塔县法院积极推行判后答疑,以及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告知、怠于履行的后果告知等工作,旨在逐步推动履行义务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意识转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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