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健康发展与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孰轻孰重?执行法官:鱼和熊掌也能兼得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健康发展与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孰轻孰重?执行法官:鱼和熊掌也能兼得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肃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8/16 10:46:33 阅读次数:831

2020年8月10日,C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酒泉市城区某项目承包给A公司,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B公司,后B公司又将上述劳务全部承包给牛某班组,2023年3月22日经结算B公司应支付牛某班组劳务费用7139394.85元,其中2217860.85元未能按期支付。后牛某多次讨要,A公司、B公司均未能予以支付,由此产生纠纷。经审理,肃州区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原告牛某劳务费2217860.85元及以2217860.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A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遂向肃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迅速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启动网络查控工作,发现被执行人B公司涉案众多,暂无能力偿还本案案件款,A公司注册地在江苏高邮市,银行账户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有存款的账户也因系农民工工资专户或保证金专户无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案件陷入执行困难。执行法官向申请人牛某说明执行难度及风险后,牛某也向法官反映这笔拖欠的劳务费用已经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同时对务工人员拿不到工资,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还是无法到位的问题表示不理解。执行法官考虑这笔“巨额”工资是上百名农民工用劳动和汗水辛苦换来的,如果无法及时兑付,必然会让农民工兄弟寒了心,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访,严重损害法院司法公信力,涉民生、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必须办、必须抓紧办!

善意文明、刚柔并济是本案取得突破的有效途径。首先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B公司、A公司沟通还款方案、释明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公司清楚了解失信惩戒的法律后果,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多次前往C公司协调项目剩余工程款支付事宜,要求C公司严厉督促B公司、A公司主动承担社会维稳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尽快兑付农民工工资。其次是突出刚性执行强制力。加大对保全账户、财产的处置力度,本院在案件诉讼前对A公司酒泉分公司银行帐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执行法官查询保全帐户交易流水信息后发现该帐户中冻结存款522338.77元,在反复核实A公司集团公司无法及时支付案件款的情况下,对上述分公司帐户存款采取扣划措施,以解农民工燃眉之急,也让被执行人深切感受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压迫力。最后是巧用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法官通过电话传唤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过程中认真收集信息、分析研判,判断张某极有可能正在外地出差,遂立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让其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迫使其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法官善意文明、刚柔并济,执行措施循序渐进、层层加码,让被执行人公司感受到了肃州法院帮助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的善意和关爱,也让他们清楚知道了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和坚持,A公司及时转变错误认识,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一次性履行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合计1833519.1元,本案执行完毕。

在经济持续增长、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及市场主体的新要求、新期望,在执行案件中牢牢树立“如我在执”的办案理念,厚植司法为民情怀,践行公正司法,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该案执行涉及企业,又涉及民生、涉及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不能简单一执了之,不顾企业经营发展,也不能因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将案件束之高阁,让弱势群体对法治建设失去信心。必须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同时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因案施策、换位思考,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找准执行症结,有针对性依法采取冻结、限高等强制措施,有效破解执行僵局,实现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频共振、刚柔并济,让失信惩戒的“负面效应”与善意文明的“正面效应”互补互助、相辅相成,让扶持企业健康发展与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实现双赢的效果。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