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他在条据保证人处签字了,为什么不与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常见的民间借贷活动中,为了确保借款的归还,常常会出现保证人的角色,而保证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让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一下。
简要案情:李某于2021年向孙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陈某担保至还清为止。现李某至今未还,孙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李某和陈某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庭审中,因借款人李某未到庭,且现在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送达文书,陈某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故孙某要求保证人陈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经查明,原告孙某提供的借条时间落款为2021年3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原、被告均未对保证方式做明确约定,故最终判令被告陈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担保是指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货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日常生活中,担保需谨慎,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担保,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形式,以防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