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买房中的“三金”,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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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房中的“三金”,你了解多少?


来源:敦煌市法院 责任编辑:孔佳玉
发布时间:2024/10/21 17:00:15 阅读次数:1446

9月29日,七里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中退还斡旋金的纠纷。娜某预在敦煌市购买一处房屋,确定购买价格后委托中介公司与房主对房价进行斡旋,娜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斡旋金5000元,中介公司承诺若发生任何房屋未购买成功的事宜,将斡旋金无偿退还给娜某。后中介公司成功将价格洽谈到娜某要求的购买价格后,娜某又因该房屋无法立即居住、过户为由,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经交纳的5000元斡旋金。

关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消费者碰到中介公司所提到的“斡旋金”、“定金”、“佣金”这三个词,该如何区分呢?

首先,斡旋金,也称为握权金,是买方在出价时为表达申购意愿所支付的款项,委托中介业者与房主斡旋价格,一旦达到买方所期待的价格后,及视为斡旋成功,如未发生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买方即无权再要求中介机构退还斡旋金。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方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关于定金返还,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五百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最后,佣金是房屋买卖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一般来说,在与中介公司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对于以上“三金”在合同都有明确约定,但消费者一般容易混淆斡旋金与佣金,也有的中介机构未在与买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斡旋金转为定金,所以提醒消费者在与中介机构协商时要明确概念并对相关费用给付做好约定,切勿因概念不清,导致自己权益受到损害。

在本案中,中介机构在已经达到斡旋价格后,因其在事前承诺如发生任何娜某不购买房屋的情形时,将无偿退还所有费用。娜某也考虑中介机构为其购买房屋付出相应的努力,双方协商退还4000元斡旋金,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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