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他人侵权致受伤 自身有过错要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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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他人侵权致受伤 自身有过错要减责


来源:金塔县法院 责任编辑:邵伟霞
发布时间:2024/10/25 15:56:03 阅读次数:773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被告李某到原告马某经营的补胎店,提出要马某为其所有的双桥车加固车厢加高栏,马某指示李某驾驶案外人冯某的铲车吊装加高栏,协助其进行修理工作,李某按马某指示驾驶铲车吊装加高栏,在吊装过程中加高栏坠落将马某左足砸伤。双方就住院治疗及各项费用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马某缺乏安全意识,其应当知道用铲车进行吊装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但仍然指示李某驾驶铲车进行吊装,在吊装过程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在驾驶铲车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对吊装的物体进行捆绑、未对吊挂是否牢固平衡等情况进行检查,在没有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以致加高栏坠落砸伤马某,李某的行为与马某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法院酌情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马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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