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了一套新房,选了一家装修公司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总金额18.8万元,张某交付前期款9.8万元后开始施工。工程进展到一半,装修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陷入经营困难,工程迟迟未有进展,张某多次找装修公司沟通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未施工部分的预付装修款。
装修公司出具了一份数据报价单,称张某已经与公司进行了结算,且已签字确认,张某对此却并不认可。“我没有签过报价单,这是伪造的!”
经了解,原来,这份报价单上的签字竟是“电子签名”,张某是通过扫码在手机上签过名。法官遂向张某释明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亦向装修公司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解除合同,由装修公司退还张某2万元。
【温馨提示】电子签名在商业交易中运用越来越广泛,当事人可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