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父母的选择,孩子只能被动接受,父母离婚本就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抚养权的争夺与推诿,则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苏某带着儿子明明(均为化名)再次出现在法官面前时,法官一眼就认出了他们,因为自己曾经是苏某与高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法官。几年后的今天,他们再次前来是为了明明抚养权的变更。
保护未成年人,仅依靠审判力量远远不够,只有找准矛盾症结所在,才能有效解决纠纷,经过法官了解,苏某与高某离婚后,明明判由其跟随父亲高某一起生活,后来高某因为外出务工,常年不在家,明明便交给爷爷奶奶照顾,如今明明已经上小学,在课业辅导方面,爷爷奶奶爱莫能助,明明的学习也一直处于中下游,苏某了解到此情况后,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明明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到外出务工的高某,向其告知情况后,高某情绪激动,不同意将明明的抚养权变更。
法官多次电话与双方单独沟通,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拟定了“记名式”抚养调解方案,明明的抚养权仍然归其父亲高某,但是明明跟随母亲苏某共同生活,享有抚养权的高某定期向苏某支付抚养费,对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双方协商解决。这样更加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兼顾了父母,子女各方的情感需求与切身利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未成年子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精神需求,不可将他们视为附属品而盲目的争夺与推诿,抚养权的“争夺与推诿”,都是对孩子无形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