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某于2021年3月11日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十日左右,利息为银行利息同等。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某多次向赵某催要借款,但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起诉前,赵某都未曾还款。张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赵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在明晰案件基本情况后,本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原则,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详细给各方当事人分析利弊,经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确定了还款时间以及还款金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