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中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照法律规定提审由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审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五)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和中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六)依法审判由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七)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八)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九)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依法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省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统一领导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总结审判经验,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绩效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法院系统的武器、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管理及分配;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的建设;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市涉及审判工作的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七)接待涉及市中院信访接待范围的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转办、交办、催办、督办上级部门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对全市法院信访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十八)承办其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公开单位构成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一级预算行政单位,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第二部分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决算公开表格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详见附表)
二、收入决算表(详见附表)
三、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详见附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数据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19877568.15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016年度部门决算总支出19869817.33元,按资金来源划分,全部为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性质划分,基本支出占74.12%,项目支出占25.88%;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占43.77%,商品和服务支出占33.25%,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占17.55%,其他资本性支出占5.43%。2015年度部门决算总支出22428952.80元,减少2559135.47元。2016年支出总体比上年减少11.41%,其中基本支出比上年增加5.65%,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39.42%,主要是由于工资标准调整导致人员经费上涨;部分涉及装备类的项目还在实施过程中,款项还未支付,未能形成实际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6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支出19869817.33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893132.98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追加、追减以及通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列支的项目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度部门“三公”经费支出460119.24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30073.24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0046元。2016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境)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2016年本单位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9辆;2016年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27批次,接待人次302人。
对比年初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367036.76元,公务接待费减少85110元。对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543399.01元,支出减少83279.77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33936.77元,主要原因是实施公车改革以后,我单位车辆减少,相应的支出也减少了;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3772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严格把握公务接待标准。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54万元,比2015年增加53万元,增长26%。主要原因是:随着物价上涨,所需办公费、邮电费、日常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相应增加;同时还招聘了一批书记员,这些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公用经费列支的。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98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七、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其中,涉及项目1个,资金100万元,占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17%。从评价情况来看,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字化庭审系统、网络办公系统、审判专网系统、执行指挥系统相继建成,“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努力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地服务、保障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自评得分为89分。由于绩效自评是一项开展不久的工作任务,项目支出运行实践经验还欠缺,我们的人员配备还显不足,相关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现在的项目指标面临着物价上涨、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在编制预算与执行中,我们将尽可能地用有限的经费平衡每年工作任务,尽量做到科学、合理的分配。
【相关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经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经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指为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使用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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