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法院对于民商事案件注重调解,尤其对于侵权纠纷案件,强调瞄准切入点、感化点、平衡点进行调解,凸显了效果。原定于4月18日开庭审理的一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前调解成功并当庭履行完毕。
2010年10月17日8时,肃州区清水镇沙山村农民赵宗福驾驶两轮摩托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同向行驶的冯怀荣驾驶的越野车相撞,导致赵宗福左大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经肃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怀荣负主要责任,赵宗福负次要责任。冯怀荣驾驶的车辆属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故赵宗福将冯怀荣与张掖市荣昌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一并起诉。
案件原定于4月18日开庭审理,但被告居住在张掖市,交通事故发生后,反复奔波于张掖、酒泉两地,且疗伤花费较大,急于处理案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急当事人所急,4月7日,肃州区法院民一庭决定特事特办,对本案先行调解。马上传来双方当事人,经反复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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