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认真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一二三”思路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严把审查关、审理关和程序关,着重突出合议庭的组织功能,着力发挥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审理中突出案件的重点,抓住案件的难点,及时与检察机关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商榷,特别是对一些原审中未作审查、当事人又无能力证明的事实主动开展调查,通过能动司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工作的思路:围绕“一个加强”,即加强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选择素质高、经验丰富法官参加审判组织,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二个利于”,即利于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利于案件双方和原审法官对案件抗诉再审的正确认识;“三个重视”,即重视与作出复查结论、提出抗诉意见的同级检察机关民行监督部门的密切配合,重视对再审程序的严格适用,重视对原审全部在案材料的精细审查和再审中双方诉求、观点、新证据的严格考量,促使建议再审和抗诉再审工作步入依法、规范、正常的渠道。
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工作的成效:自2008年至2011年,我院共受理涉及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共12件,已审结11件,结案率为91.7%。其中,检察机关共向金塔县人民法院提交涉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检察建议10件,均为在法定时限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抗诉、经上级法院和本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再审的一审生效裁判案件。经审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的9件,审结9件,正在审查的1件。对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金塔县法院在高度重视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案件复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审查上,所形成的审查意见均须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工作的依据: 2008年4月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修改主要涉及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程序内容上进一步扩张,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困绕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彻底解决当事人无限期申诉、再审如何启动的难题,进一步规范了开展再审工作的基本操作程序,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操作更加具体明确,同时也使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更加畅通。
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工作的机制:2011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其目的是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维护司法公正。金塔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与检察院为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互通信息,互通情况,相互征求意见,避免因不沟通而产生的不衔接、不协调,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正常有序运行,经多次调研、讨论,于2009年7月23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并具体付诸实施。从运行情况看,金塔县法院院审判监督庭与金塔县检察院民行监督检察科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基本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及时沟通联动,同时还将工作延伸到了涉诉民事行政案件的信访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实效。
金塔县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行政案件再审工作,思路理念到位,程序实体到位,法律监督到位,务求实效到位,联动机制到位,确保了再审案件的质量。虽然部分案件再审结果与原审结果发生了变化,但这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对最终的公正结果,感到信赖,服判息诉,没有一件因为再审而引发涉诉信访,在运用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涉诉信访难”问题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更好地体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更好地提升了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形象,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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