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上错车,险遭车主强奸
一女子酒后错把私车当做出租车,上车后,司机起歹意,将其拉至偏僻处意欲强奸,因女子反抗未能得逞。10月18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强奸(未遂)案。
2012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面包车在肃州区西大街遇到醉酒的赵某某后,将赵某某拉到面包车上载至肃州区北大河南边树林便道,在面包车内强行将赵某某按倒在座位上撕破赵某某的裤袜,扒掉内裤,实施强奸,因赵某某极力反抗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未遂)罪,遂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