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日趋增多。为此玉门市法院民一庭秉承“公正高效、司法为民” 的理念,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受理的因提供劳务受伤的弱势群体案件,做到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调解优先,尽快处理,为劳务者提供快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截至2012年11月玉门市法院民一庭共处理侵权赔偿纠纷案件46件。
近日,玉门市黄闸湾乡招聘司机李某给雇主杨某车辆换备胎时治伤左手,因此以杨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为被告向玉门市法院提起诉讼。玉门市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承办法官及时通知杨某应诉,在开庭前,积极与被告多次电话联系,告知其要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积极主动配合法庭处理好案件。庭审中,在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情况的描述后,法官细心分析案情,为双方当事人解读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条,并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车辆状况进行现场勘查,李某操作的备胎架焊接于车体,齿轮有磨损,缺损两齿牙,另有两齿牙是半齿。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现场勘查情况无异议。在查明案情的情况下首先依法进行了调解,通过法律手段引导当事人转变思想,在多次做工作后,杨某只是愿意赔偿部分医疗费,对其他费用不愿意承担,法庭调解无效。因李某与杨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李某在给杨某提供劳动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受到伤害,李某在安装车辆备胎时未能尽到安全责任,造成自己受伤,自行承担20%的过错责任。因车辆是杨某提供,车辆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杨某未能尽到对车辆的检查管理,杨某的过错责任相应大于李某,应承担80%的过错责任,当庭判决由杨某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30179.64元。
经过多起劳务侵权案件的处理,玉门市法院民一庭,在办案中能切实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体现了效能风暴在办案中的作用。在案件审理中忠实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做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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