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有效化解官民纠纷,把行政诉讼案件办成“精品案”。近年来,金塔县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注重行政协调,对矛盾容易激化的重大敏感案件,综合采取教育、协商、协调、和解等处理方式,力促行政纠纷协调解决,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
一、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在立案前先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应邀相关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缓解法院的收结案压力和审判工作压力。
二、争取支持,努力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是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我院对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案件以及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如卢永国诉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就是经过多方努力、配合协调解决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领导重视,最大限度提高协调成功率。我院注重发挥领导在调协中的影响力,凡影响面大,涉及面广,疑难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负责行政审判的副院长直接参与协调工作,发挥领导职级、地位影响力优势,克服协调渠道不畅的障碍,争取多方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协调成功率。
四、双管齐下,正确履行监督与支持的职责。一是加强与行政机关联系和沟通。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二是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行政协调工作,针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办案法官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并提出建议,以案说法、明法析理,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诉讼结果,给予其一定的时间进行自查,使其自行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使原告诉讼要解决的问题得到处理而自行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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