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求干警努力做到站在当事人的位置、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案情、以当事人的感受考量工作,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用群众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在审判中更多地融入人文关怀,方便群众诉讼、为涉案群众提供优良便捷的司法服务,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审执工作的始终,赢得了群众的良好评价。金塔县法院与青海省乐都县法院联动成功调处一件离婚案件就是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个案体现。
王某与李某于200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因系包办婚姻,婚后双方感情不和, 2008年春节王某回青海乐都县娘家再未回家。2013年2月王某到乐都县法院诉讼与李某离婚。李某系金塔县人,法院告知王某乐都县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王某需到李某户籍所在地的金塔县法院办理此案。原告王某身体有病、经济困难且路途遥远,无法来金塔县办理离婚,请求乐都县法院与李某所在地的金塔县法院联系,解决这起离婚纠纷。
这是一件特殊的案件,为当事人诉讼的实际困难考量,两地法院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乐都县法院向金塔县法院详细介绍案件的相关案情,金塔县法院破例受理了此案。乐都县法院对原告就有关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做了询问笔录,金塔县法院把原告王某的诉讼离婚起诉书送达被告李某并进行了询问,被告李某也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费提出争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金塔县法院及时将被告李某的诉求反馈乐都县法院,两地法院的法官分别给本案的原、被告做思想疏导工作,经过两地法院的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金塔县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发双方当事人,解除了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最大限度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满足了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期待和要求。原、被告对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办案的做法深表感激。
这一案件的审结对我们法院和法官的启示深刻: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只要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好事,把司法过程变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群众的过程,让冰冷刚性的法律在每个案件处理中体现温暖的人性化和亲和力,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使其尊崇法律、信赖法院。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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