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应用调解妥善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11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相互冷战,乏沟通,且互不相让缺,难以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原告史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送达过程中李某某与本院取得联系,要求离婚,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与原告史某某互不相让。
在随后的庭审中,审判人员本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目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原、被告双方的调解和好工作。了解到双方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后,审判人员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孩子的抚育费承担等相关法律规定,消除了原、被告双方相互对抗的情绪,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好聚好散。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深切体会到,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一定要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法律相结合,将“司法为民”进行到底,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力求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本期编辑:梁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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