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被告沈某某因犯盗窃罪在酒泉监狱服刑,原告朱某某起诉要求离婚。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花海法庭不惜诉讼成本远赴酒泉监狱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日渐加深。2012年,就在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酒泉监狱服刑。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玉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判令两个婚生女的抚养权及债务分割。
因为案件特殊,法院邀请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被告在监狱服刑,如果离婚不利于其进行很好地改造,于是从家庭对孩子的影响等方面细致耐心的给原、被告做了大量调解和好工作。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双方无和好继续生活的可能,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就孩子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问题向当事人讲解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深切体会到,婚姻案件的审理必须要慎重,处理好会挽救一个家庭,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处理不好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本期编辑:梁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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