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晚8点左右,在金塔县某住宅小区内,闫某醉酒后无故拍打田某驾驶的小轿车,双方发生争执,闫某动拳击打田某,致使田某鼻骨骨折,身体软组织挫伤,在金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的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十级。在纠纷发生过程中,闫某还将田某的小轿车多处损坏,手机显示屏也被摔坏,田某起诉至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闫某在醉酒后无故殴打他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金塔县法院依法判令闫某赔偿田某各项损失共计5465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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