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甲以其与乙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金额意见分歧较大。由于长期经营水果店,甲、乙均各自对外负有债务,双方对对方所负债务部分认可部分持有异议,现如何确认甲乙夫妻共同债务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法官解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主要情形:1、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2、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夫妻一方不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不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因此在本案中,甲乙各方互相认可的、以个人名义为水果店经营及偿还双方共同贷款等事项所负债务,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其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现在虽然没有实施,但是相较现在的规定,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的系统和细致,对人们今后的实践活动及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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