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顾念亲情,而置法律于不顾,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逃匿提供帮助,最终三被告人锒铛入狱,尝到了犯罪的苦果。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依法判处杨乙(化名)、杨丙(化名)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处陶丁(化名)有期徒刑三年。
简要案情:犯罪分子杨甲与杨乙、杨丙系同胞兄弟,与陶丁系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人。2000年5月,被告人杨乙、杨丙在明知杨甲存在严重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为了让杨甲逃避法律制裁,为杨甲出谋划策并提供财物让其逃跑。杨甲逃跑后化名“杨某”,自2009年3月与被告人陶丁同居生活,生活期间陶丁知道了杨甲犯罪的事实,但依旧选择包庇。2015 年,为了使杨甲的身份合法化,陶丁先后两次与被告人杨乙、杨丙商议,后杨乙、杨丙、陶丁先后为杨甲办理暂住证、居住证、身份证,供杨甲长期藏匿。2020年9月,杨甲因严重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杨乙、杨丙、陶丁明知杨甲是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财务,并出谋划策使其逃匿,致使杨甲逍遥法外20年之久,其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窝藏罪。三被告人积极作为的窝藏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司法追究,但鉴于杨甲与杨乙、杨丙系同胞兄弟,与陶丁系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人,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明知对方是涉嫌犯罪的人,却出于亲情、义气、感情等原因,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可能会构成窝藏、包庇罪。在此法官提醒,面对犯罪分子,要及时举报并规劝其投案自首,早日伏法,不要立场不稳,否则将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同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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