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玉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张某你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已经向我们申请执行,请你到执行局来配合我们的执行工作”执行法官说道,随后电话挂断。在电话之后的几个月内,张某将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加入黑名单,法官无法联系到此人。5月19日,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积极劝导、教育的方法和强制拘留措施并用,被执行人张某最终将案件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结案。
2020年03月02日,被告张某因购买摩托车,与原告玉门市柳河乡某摩托车修理部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在2020年3月30日前将购车款一次性给付。如被告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将承担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由于张某一直拖欠购车款,某摩托车修理部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车款,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购车款款2000元及违约金35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玉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受理该案件后,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情况,结果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被执行人张某也不知所踪,执行陷入僵局。
2020年5月上午,执行法官在多方调查下终于得知张某的下落,立即对张某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其拘留十五天,当执行法官将拘留决定书拿到张某面前时,张某迫于强制手段最终当初履行全部案款。
在法官的灵活执行方式下,最终此案成功执结。玉门市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权威配合执行,使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