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七里镇法庭审结了一起口头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李某和魏某原本是好朋友,李某说要开美甲美睫店,魏某欲以投资合伙名义共同合作经营,两人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后,约定李某出资3万元,魏某出资1万元。魏某将出资款交付给李某后,李某却未用于开店,魏某提出要求李某退还本金,但李某却无法履行,李某向魏某书写欠条一张,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如约向魏某还款,魏某故诉至敦煌市法院,要求李某还本付息。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首先联系李某向其了解情况,李某表示已返还2000元出资款给魏某,因魏某索款时害李某险些丢了工作,不愿再见到魏某。考虑到双方曾是好友,案件标的额不大,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背对背做调解工作。原来,李某没开店是因其缺乏经验,找不到美甲美睫师,收到魏某投资款后因其母亲生病就将款项用于医疗费,没有及时跟魏某沟通,但于收到诉状后已向魏某返还2000元,并且有调解意愿,承诺在12月5日前将剩余8000元一次性付清。了解到李某将投资款用于医疗费的实情,魏某当即表示愿意免除利息,同意李某的调解意见。至此,双方矛盾纠纷顺利化解,案件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本来很好的朋友,因合伙生意一拍两散,对簿公堂的例子不在少数。好友合伙做生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好协议内容,避免出现因无法核实情况产生的误解和纠纷。合伙做生意,看的是情谊,应多点真诚、友善和诚信,这样才能避免“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合伙生意才能做得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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