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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天珠”易请难送回

——古玩收藏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李艳娇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8 9:18: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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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近日,敦煌市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6月,马某在夜市游玩至某藏馆,钟某拿出一枚天珠,称是唐朝至纯老天珠,马某信以为真,以80000元的高价购买。返程后,马某委托他人鉴定后方知天珠是通过人工做旧,配饰绿松石等也是经化学手法处理,不是唐朝老天珠。马某以天珠不符合销售承诺和描述为由,多次要求某藏馆退货遭到拒绝。在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某藏馆陈述并承诺天珠是唐朝至纯天珠,马某依赖该承诺购买了天珠。现发现涉案天珠不是唐朝天珠,市场价格远远低于成交价格。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某藏馆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对交易物品的价格进行了协商,马某支付了价款,某藏馆交付了天珠,依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某藏馆在出售天珠过程中未承诺天珠是唐代至纯天珠,交易中无欺诈行为,不存在可撤销的事实依据。对古董、工艺品等古玩类特殊商品的交易,民间确实存在该领域的交易习惯,即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等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约定,由买方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卖方达成交易合意。对此交易习惯应予以尊重。因此,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

法官释法:

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商品交易。古玩蕴含着历史文化的沉淀,承载着制作人的情感工艺,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超出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所能涵盖的范围,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尤其对于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未经权威机构鉴定的古玩而言,其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

古玩交易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行规,比如“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藏品当面验货,售出概不退换,货款两清”,还有“打眼”即花高价买了很便宜的东西或假货。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参与此类交易都是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换言之当事人在古玩交易中理应负有比普通商品交易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一旦允许随意退换货,交易成本将大大提升,交易安全也无法保障,最终只会对交易起到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