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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管好您的钱袋子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贺晓芬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2/15 9:27: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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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分别为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李某某、宋某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两案均涉及上海某L、上海某F实业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范某某先后依托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上海某L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上海某L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肃北分公司、上海某F实业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安排李某某、宋某某、龚某某、刘某等人在敦煌市、肃北县等地组织招收业务人员,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某L公司为国企,称该公司投资宁波某某科技公司,可年收益12%,到期还本付息,稳定可靠,以此为由与投资人签订《咨询服务与投资协议》或《股权基金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吸收不特定人员资金。某L敦煌分公司营业期间共计发展投资人300多名,造成投资人损失4000多万元。某L肃北分公司营业期间共计发展投资人30多名,造成投资人损失200多万元。某F敦煌分公司营业期间共计发展投资人200多名,造成投资人损失2000万元。

以上两案涉案被告人龚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经敦煌市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后均作出有罪判决。龚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二案均在上诉期间。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