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法官你好,不好意思大年三十了还给你打电话,十天前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和传票,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我没有异议,但是我在酒泉,今天才赶回来,我想和原告调解一下,协商解决。”
法官:“谢谢你配合法院的工作,今天我们已经放假了,你也安心过年,正月初七上班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我们通知你到法院来,给你们做调解工作。”
这是敦煌市法院承办法官在2022年除夕早晨接到的一个电话,刘某因陆续拖欠某菜店菜款80000余元,某菜店在2022年春节前夕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刘某送达了起诉材料后,刘某给法官电话回复了他想与原告协商处理本案的意见。2022年2月7日下午,经询问,原告也同意调解,承办法官通知原被告到庭,在承办法官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原告看到被告积极主动要求调解,也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分期偿还菜款的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积极解决问题,避免因消极对待,使自己不能及时、合理行使权利,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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