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迟迟不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导致起诉或诉讼请求被驳回。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陈某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了保证时效,王某某不用再承担保证还款责任,进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2018年7月,陈某借款5万元给吴某,并由吴某出具了借条给陈某,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陈某现金5万元整,限于一个月内归还。”王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截止2022年1月,借款人未能全部偿还欠款。无奈之下,原告将吴某和王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分别承担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庭审中,王某某辩称,由于陈某未在保证期间向自己主张保证责任,已过了保证期间。主审法官审理查明,原告未能提供向保证人催要过该笔借款的证据,保证时效确已经过,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规定,该案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但是,在此期间内,原告从未要求过王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王某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
法官提醒:作为债权人,应当在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此时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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